福州市普通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初步设计补充通知及答疑(二)
招标编号:E************004
各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答疑
问题: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注:“2.项目业绩如无法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等政府部门相关平台系统查询的,须提供设计项目业绩的设计批复、合同书扫描件(提供合同协议书首页、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页、合同双方的签署盖章页及能体现主要人员名称页即可)、合同期内任一阶段的支付凭证或发票扫描件以及原项目业主出具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格式详招标文件第六章“七其他资料”)。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主要人员相关信息的,可提供业主相关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批复时间为准。”
质疑理由******发改委、交通厅等下发的批复文件,同时设计批复(或审查会议纪要)、合同书扫描件、支付凭证或发票扫描件等材料已能够证明相关业绩。因此,建议以上内容修改为“2.项目业绩如无法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等政府部门相关平台系统查询的,须提供设计项目业绩的设计批复(或审查会议纪要)、合同书扫描件(提供合同协议书首页、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页、合同双方的签署盖章页及能体现主要人员名称页即可)、合同期内任一阶段的支付凭证(或发票扫描件)或原项目业主出具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格式详招标文件第六章“七其他资料”)。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主要人员相关信息的,可提供业主相关证明材料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任命文件。业绩时间以批复时间(或审查时间)为准。”
答: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注修改为“2.项目业绩如无法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等政府部门相关平台系统查询的,须提供设计项目业绩的设计批复(或审查会议纪要)、合同书扫描件(提供合同协议书首页、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页、合同双方的签署盖章页及能体现主要人员名称页即可)、合同期内任一阶段的支付凭证(或发票扫描件)、原项目业主出具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格式详招标文件第六章“七其他资料”)。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主要人员相关信息的,可提供业主相关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批复时间(或审查会议时间)为准。”
二、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文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桥隧中心
******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