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机电设备采购平台!
首页 >

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变更公告

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变更公告

  • 收藏
  • 打印
  • 字小
  • 字大+
信息时间:
2025-02-08
招标文件下载
我要报名

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招标编号:E************001),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答疑及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项目分期实施,未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可以认定为该项目满足加分条件?

:未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建设内容合同金额或造价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2种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符合加分条件,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资料的业绩不计。

 

2、处理污水的水质净化厂应该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处理厂,请明确。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运营内容包括:子项目一、子项目二中的管网及泵站的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项目范围内的污水深度处理厂、及配套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运营维护。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且乙方自负盈亏。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不得低于 ******元,运营收益分成费按子项目三的建安的10%直接填报。”根据以上表述,暨固定运营收益费由子项目一和二产生,但子项目一和二明显无收益来源,请业主和招标代理明确子项目一和二具体产生什么收益,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否则即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请明确说明合理性和合规性。请勿回避,暨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固定运营收益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管网及泵站进行运营维护,同时对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获得运营收益投标人应自行评估以上运营维护可产生的收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综合考虑其中的风险进行投标报价。

 

4、子项目三的运营分成费为其建安的10%。请问具体再生水厂收益的对应的具体配套政策?财政部门是否有水价的补贴政策?水价以及水量的评估依据或预测数据?请代理和业主按照合理的商业逻辑予以提供!

答:(1)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运营收益分成费在子项目三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后分期缴纳,子项目三根据子项目一、二管道建设完成情况且具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明确、政策性调整、土地报批、上级纪要等)后适时启动建设。(2)根据提供给投标人的福州新区滨海污水深度处理厂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第5章中《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运营期前三年的现金流入金额减现金流出金额为4116.2万元大于子项目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1796.41063万元)。

 

5、子项目三的运营分成费为其建安的10%。请问具体再生水厂是否有含配套管网,是否周边有用户,请明确说明收益的合理性、合规性。

答:(1)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运营收益分成费在子项目三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后分期缴纳,子项目三根据子项目一、二管道建设完成情况且具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明确、政策性调整、土地报批、上级纪要等)后适时启动建设。(2)根据提供给投标人的福州新区滨海污水深度处理厂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第5章中《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运营期前三年的现金流入金额减现金流出金额为4116.2万元大于子项目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1796.41063万元)。

 

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是排水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近期规模为8万 m³/d,远期规模为11万 m³/d的污水泵站;污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尾水排放管及污水主干管工程;6 万吨/日污水深度处理厂。确认二级资质能够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据此,该项目采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合理,应采用二级资质。请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对资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慎重考虑和调整!

理由: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本项目根据长乐发改局立项批复为排水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

答: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道路、排水、中水、绿化、污水深度处理厂等内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75283.3034万元,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市政综合工程”的规定且项目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故项目施工资质设置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

 

7、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长乐发改立项是排水工程项目,不是道路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近期规模为8万 m³/d,远期规模为11万 m³/d的污水泵站;污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尾水排放管及污水主干管工程;6 万吨/日污水深度处理厂。确认二级资质能够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据此,该项目采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合理,应采用二级资质。请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对资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慎重考虑和调整!

理由:二级资质能够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据此,该项目采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合理,应采用二级资质。请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对资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慎重考虑和调整!

答: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道路、排水、中水、绿化、污水深度处理厂等内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75283.3034万元,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市政综合工程”的规定且项目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故项目施工资质设置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

 

8、投标人拟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是否“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由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答: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否则业绩不计

 

9、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如投标人“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运营单位”按招标文件理解是符合要求的,但不合理。原因如下:因本项目未设置运营相关的业绩、团队等条件,如运营单位为新注册的小企业(如注册资本金100元的空壳公司)参与投标,也是符合要求的。该做法极其不利于项目的实际履约。建议以下两种方案:一、该项目如采用联合体投标,运营任务是否明确限定应由更有履约实力、更有保障的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来承担;二、增加类似运营业绩或运营团队等条件进行择优选择运营单位。为更好的推进项目履约,以上两种方案提请业主和代理酌情考虑选择。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0、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质量要求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1.3.4质量标准不一致,请代理明确本项目软件版里的唱标信息中需填写的质量要求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质量要求标准均以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质量要求”为准。本项目软件版里的唱标信息中需填写的质量要求、招标文件第八章《二、投标函附录》中的各质量标准(含勘察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采购质量标准、运营维护质量标准)均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质量要求”填写。

 

1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一)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三);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请代理明确联合体成员是否只要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投标文件中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以及其他有说明需要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的材料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

 

12、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4(5)3.项目管理机构中的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派出的结构设计负责人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给排水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的得 0.5 分,上述人员均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院待遇高级工程师的,加 0.5 分;本项满分 1 分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该条款中的注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是否应改为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请代理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4(5)3.项目管理机构“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中“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项目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修改为:“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项目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1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12.2.2.4其他--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加分部分,是否在商务文件-投标函填写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即可,请代理明确。

答: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按招标文件第八章《一、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即可。

 

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1“因政府等客观原因造成分批提供施工用地,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风险,施工工期予以顺延,招标人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进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解除合同,同时没收履约担保”不合理,上述情况招标人还应予以承包人经济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2“若因政策性调整、土地报批、规划调整或未批复、上级纪要、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配套设施、市场或用户影响运营等因素)等特殊原因无法建设,造成本项目或任一子项取消、停建或缓建、规模缩小或扩大时或施工范围调整,除了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如勘察设计、已实际施工内容)支付相应费用外,招标人不承担中标人其它管理费或利润的损失以及为了本工程而投入的前期费用等补偿。招标人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违约责任,中标人亦不以此为由向招标人提出索赔及其他要求。各子项分别实施,勘察、设计开始时间及施工开工时间均必须以接到招标人的通知为准,若中标人未接到通知先行实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合理,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2“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若因此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调整工程造价,招标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另行提出经济索赔”不合理,上述情况招标人还应予以承包人经济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2“项目配电设施安装完成前,临时用电问题招标人配合,中标人负责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招标人不再单列细项,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项目配电设施安装完成前,临时用电问题应由发包人解决并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8、专用合同条款1.13.2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约定不合理,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9、专用合同条款4.1.8.6: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相关专业设备承包商的安装工作,在施工期间做好相关专业设备安装承包商的现场配合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提供场地垂直运输设备及脚手架等。

疑问:应改成提供场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及脚手架。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0、专用合同条款4.1.10:“因福州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就台风、雨季施工等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单列”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1、专用合同条款4.1.10:承包人在合同价时应综合考虑基坑支护降排水、雨季施工及基础施工等抽水台班的费用,以后发包人不再签证增补该类费用。

疑问:基坑支护降排水应列清单项计取。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2、专用合同条款4.1.10“如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造成承包人自行发电,造成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不合理,增加的费用也应予以计取。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3、专用合同条款4.1.10(34)“本项目涉路安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顶管孤石等处理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交安设施的产权单位进行相应的交安设施的处置,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上述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4、专用合同条款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约定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均应予以调整,该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5、专用合同条款6.1.6“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品牌,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于此期间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不合理,发包人更换品牌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6.1.6全文内容为承包人采购主要设备时,应将主要设备合同签章页及设备供应商向发包人提供的二年维保承诺函交由咨询人确认并向发包人备案,维保起算日应为质保期结束当日;在承诺函规定的维保周期内,应由设备供应商承担主要设备的维保工作,如设备供应商无法提供承诺函,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品牌,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于此期间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

 

26、专用合同条款11.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需全线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及22.2.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仅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任何经济补偿,并且不给予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任何管理费用、措施费用、利息支出等的增加补偿,不给予利润损失补偿”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同时予以工期和费用等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7、专用合同条款15.3(5)“承包人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不得以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技术要求不清楚为由对抗发包人”不合理,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导致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8、.专用合同条款16.1“主要材料是指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的水泥)、电线电缆、铝型材,其它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进行价格调整”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除上述列项材料外,主要材料原则上还应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9、工程预算价未审核的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仅50%,建议提升至8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0、专用合同条款16.1“上述材料有综合信息价格的,按综合信息价格计,不套用品牌信息价格。因此可能产生的差价,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最终总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以及“人工费、机械费最终总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不合理,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规定,应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1、专用合同条款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约定不合理,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2、专用合同条款25.4.14 8)约定不合理,承包人仅承担2027费用定额中约定的检测内容及费用,其余检测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发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相关检测内容外,为了验证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验收合格采取的额外措施费用包括桩基检测、基坑支护桩检测、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白蚂蚁防治费用外的新结构、新材料试验费,门窗及幕墙性能检测、面砖及螺栓拉拔试验、胶相溶性试************消防登高面弯沉检测、塔吊和施工电梯检测已在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3、专用合同条款25.4.14 10)及13)违背闽建[2024]9号文相关约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4、专用合同条款25.5(1)“由于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对应工期延误责任,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不合理,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5、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最高限价中并未计取,应当由发包人承当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6、专用合同条款25.18“本项目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计。沥青混凝土运距暂按 30km 计,不足 30km的按实际运距计取,超过 30km 的按 30km 计取。废渣外运,运距暂按 15km 计,若实际土方外弃运距不足 15km 的按实际运距计取,超 15km 的 15km 计取。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地勘资料中划分土石方类别,并考虑本项目土石方场内平衡利用后再进行余方弃置。”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上述运距应按实调整!且若本项目土石方不满足场内平衡利用条件则应按余方弃置考虑。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7、请招标人明确《投标报价工程费汇总表》第二项建安工程费中的填报金额是否需含暂列金额?另:第三项合计部分是按表格“一+二”填入还是填入具体金额?

答:《投标报价工程费汇总表》第二项建安工程费中子项一、子项二按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已标价模拟清单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填写,子项三建安工程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工程费汇总表》第三项合计部分按表格“一+二”合计后填入具体金额。

 

38、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模拟清单/最高限价编制说明中“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全时,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规范、地方规章等要求,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清单特征未描述的,但在规范中注明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应报价中”不合理,招标人应对招标清单和最高限价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仅根据清单特征描述进行报价,超出清单外费用若有发生按实计取。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9、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长乐发改立项是排水工程项目,不是道路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近期规模为8万 m³/d,远期规模为11万 m³/d的污水泵站;污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尾水排放管及污水主干管工程;6 万吨/日污水深度处理厂。确认二级资质能够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据此,该项目采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合理,应采用二级资质。请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对资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慎重考虑和调整!

答: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道路、排水、中水、绿化、污水深度处理厂等内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75283.3034万元,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市政综合工程”的规定且项目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故项目施工资质设置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

 

40、本项目招标公告3.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3.2独立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3.9其他资格要求(2)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单位(含联合体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含2家)。若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再接受主体工程施工或者主体工程设计的分包,本项目允许由施工单位作为独立总承包方(联合体牵头方)或设计单位作为独立总承包方(联合体牵头方),但上述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若设计单位作为独立总承包方(联合体牵头方),无法满足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与招标条件中允许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作为独立总承包方(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建议3.3调整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求已明确规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须满足兼任相应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外,不得兼任其他岗位人员。”。

 

41、本项目勘察任务是否可以分包?

答:本项目勘察任务允许分包,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4.3.5条款规定。

 

42、P194-195 17.3.1(2)子项目一/子项目二第二次付费需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后,且承包人完成档案归档工作后才能收取剩余30%款项,子项目三第三次付费需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结算后,且承包人完成档案归档工作后才能收取剩余30%款项。 因全套施工图通过施工图审查后,设计工作量已基本完成,该条款缺少过程支付,增加设计负担,不利设计工作开展。建议增加:若项目未结算,按施工进度款审批金额作为过程结算价款,按相应比例支付设计费。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3、p229(7)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中:4)若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其要求增加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该编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 建议增加:增加的技术设计及编制技术设计文件不应超过招标建设范围,同时应提供相关纪要、函件等作为增加设计工作依据。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5.5(7)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中4)内容修改为:若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提供相关纪要、函件等作为增加设计工作依据),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其要求增加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该编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

 

44、p229(7)设计义务******消防性能化专家论证会、绿建评审、设计建设过程中专家服务咨询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建议增加:施工图纸审查报批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这部分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施工图第三方合规性审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5、合同内未明确针对设计的罚款上限,建议补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6、P94 6.工程承包范围中:③子项目三配套中水管道等(不含办公楼)与P9(3)招标范围和内容中:③子项目三配套中水管道(不含光伏、综合楼)表述不一致。需明确该部是否含在设计范围内。

答:子项目三招标范围为:福州新区滨海污水深度处理厂工程,主要构(建)筑物包含膜处理车间、清水池、送水泵房、加药间、变配电间、机修间、停车场(含充电桩)、配套中水管道(不含光伏、综合楼)等。

 

47、招标文件《委托运营维护协议》5.2(2)中“第一期运营收益分成费__万元须在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运营期开始前 3 天内缴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指《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履约担保还是《委托运营维护协议》中的运营维护履约担保?

答:上述履约担保指《委托运营维护协议》中的运营维护履约担保。

 

48、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包含了设计费。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是否应为:A=(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设计费)X(1-K)+暂定金额+设计费?

答:本项目暂定金额中已包含设计费。

 

49、各子项目开工时间可否请业主明确?

答:各子项目的开工时间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50、质疑内容:在建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许可证编号)。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

质疑理由:因本项目有合同金额要求,那么在建项目必须提供的施工许可信息上是否也应当体现满足业绩指标要求的合同金额?若是施工许可信息里登记的合同金额不满足业绩要求,但纸质施工合同金额满足业绩要求,是否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请代理明确。

答:在建业绩网查要求应符合“(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许可证编号)。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规定。

 

51、质疑内容:本项目业绩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49000 万元的市政排水工程(包含管网或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质疑理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即EPC和EPC+O的项目业绩,为避免后期争议,请代理明确本项目业绩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不包含PPP、EOD或者BOT等其它模式的项目业绩。

答: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中“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二、补充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新增10.21、10.22、10.23、10.24条款。

“10.21 本项目运营收益费分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其中固定运营收益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管网及泵站进行运营维护,同时对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获得运营收益;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子项目三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

10.22 固定运营收益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第二期:合同签订后12 个月内支付30%,第三期:合同签订后18 个月内支付全部剩余的固定运营收益费;运营收益分成费分三期缴纳,每期缴纳运营收益分成费的1/3,第一期:在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运营期开始前3天内缴纳,第二期:在第一年运营期结束前缴纳,第三期:在第二年运营期结束前缴纳。以上具体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委托运营维护协议》约定为准。

10.23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一并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协议》。

10.24投标人应自行开拓市场,自行评估以上运营维护可产生的收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综合考虑其中的风险进行投标报价,如评估后认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以覆盖报价的,应自行考虑不进行报价。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运营收益支出与工程项目的收入平衡,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因其实际获得的运营收益低于报价而要求招标人退回运营收益费或拒绝支付运营收益费。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后果由投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2、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5.21内容修改为:

“25.21本合同与《委托运营维护协议》互为基础,如因承包人违约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时,《委托运营维护协议》一并解除,承包人已支付运营收益费不予退还,且如已支付运营收益费/全部运营收益费小于本合同发包人应付合同价款/本合同中标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运营收益费,直至已支付运营收益费/全部运营收益费等于本合同发包人应付合同价款/本合同中标价。同时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承包人还应按两份合同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招标文件公告2.3(3)“运营维护内容”及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1.3运营维护范围内容修改为:

“子项目一、子项目二中的管网及泵站的运营维护及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项目范围内的污水深度处理厂、及配套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运营维护。”。

招标文件有与此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此修改。

4、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第五条内容修改为:

“五运营收益费及收取方式

5.1运营收益费

1)本项目运营维护期的所有运营成本及设施维护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营收益由乙方收取,同时乙方按照投标报价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其中固定运营收益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

2)运营收益指乙方使用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管网及泵站、配套的经营资产、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管网及泵站进行运营维护,同时对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获得运营收益;子项目三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

3)乙方应自行开拓市场,自行评估以上运营维护可产生的收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负盈亏。乙方不得因其实际获得的运营收益低于报价而要求甲方退回运营收益费或拒绝支付运营收益费。乙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2固定运营收益费及运营收益分成费的支付

1)固定运营收益费为人民币    元(按乙方投标时填报的计取,分支付,第一: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的固定运营收益******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第二:合同签订后12 个月内将中标固定运营收益******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第:合同签订后18 个月内将剩余的中标固定运营收益******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未能按时缴纳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且每逾期一日的,乙方还应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直到全部付完。若固定运营收益费缴纳方式需调整,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经甲方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签订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65天内完成,否则缴纳方式不予调整本协议约定执行

2)运营收益分成费按子项目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的 10%(即    万元)计取。运营收益分成费分三期缴纳,每期缴纳总运营收益分成费的1/3,第一期运营收益分成费    万元须在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运营期开始前3天内缴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运营维护履约担保;第二期运营收益分成费    万元须在第一年运营期结束前缴纳,第三期运营收益分成费     万元须在第二年运营期结束前缴纳,若未能按时缴纳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付款项及本协议运营维护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且每逾期一日的,乙方还应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直到全部付完”。

5、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6.4.1条款内容修改为:6.4.1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运营收益费。”。

6、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第七条内容中“七、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立即向甲方补足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运营收益费用含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甲方可以直接解除本协议、没收运营履约担保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责任。……修改为:“七、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立即向甲方补足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运营收益费(含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甲方可以直接解除本协议、没收运营履约担保,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7、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条内容修改为:

、项目移交

运营维护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运营维护期间的运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等),并由甲方牵头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的代表、乙方代表组成,对现场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及运维资料核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

 

注: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28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版权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机电设备采购平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转载请必须注明机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分享到朋友圈
一天内免费查看信息来源站点

分享成功后点击跳转

注册使用者、商机更精准
姓名:*
手机号:*
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已发送(60s)
机构名称:
职位:
供应产品:
评标专家会员
商机会员
供采通会员

切换到支付宝支付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请扫码添加客服微信或拨打客服热线 0571-28951270 提升会员等级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关注App
关注App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