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 等有关规定,同时根据莆******有限公司属于莆田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报告》(2023年度),并进行公示。
******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