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有限公司水煤浆锅炉变更为超低氮冷凝式天然气蒸汽锅炉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有限公司水煤浆锅炉变更为超低氮冷凝式天然气蒸汽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水煤浆锅炉变更为超低氮冷凝式天然气蒸汽锅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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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漳州市长泰区陈巷镇福照路1号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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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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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